關于2019年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統一考試(模塊七)美術專業的通知
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專業統一考試(模塊七)美術專業即將開始,安徽藝術職業學院提醒廣大考生注意以下事項:
一、模塊七考試省統考時間:
日期時間科目
2018年
11月25日8:00—11:00素描
11:15—11:50速寫
14:00—17:00色彩
二、考試地點:安徽藝術職業學院丹霞路校區(合肥市經濟開發區丹霞路8號)
三、考場規則
1. 請及時瀏覽考點院校網站查詢考試安排相關信息。
2.請考生于11月24日下午三點后至考點學校實地查看考場位置,并認真閱讀、學習考場外張貼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考生誠信承諾書》等有關內容。
3.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4. 考前40分鐘憑《身份證》、《準考證》在考場前門入口處排隊等候,依次進入考場,并接受考試違禁物品檢查。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5. 考生入場,除考試規定的用品和用具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手機等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數碼相機等攝錄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6. 進入考場后,對號入座,并將本人的身份證、準考證放在桌面上,以備監考人員核驗。
7. 領到答卷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粘貼本人條形碼,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準考證號等。凡漏貼、錯貼條形碼,漏填、錯填信息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8. 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9. 遲到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10. 在答卷規定的地方答題。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考生必須按試題要求完成答卷,不得增加或減少考試內容;嚴禁標畫與試題無關內容;畫作不得覆蓋、污染條形碼標簽;要求寫生的科目不得默畫。試卷未明確說明的,完成后不允許在畫面上噴灑任何固定液體。
11. 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嚴禁攝錄考試有關內容。
12. 素描、速寫兩場考試間隔期間,考生不得使用手機等無線通訊設備。
13. 考試期間不允許上廁所。生病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上廁所,經核實后,須由同性監考員全程監督。
14.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卷、試卷、草稿紙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5. 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教育部的相關規定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16. 考生同時須遵守考點的其它相關規定。
四、《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五、考生誠信承諾書
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
考 生 誠 信 承 諾 書
一、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須事先知曉、認可并遵守考試規則和紀律,應認真閱讀《考試規則》,了解考試過程中的注意事項,遵守考場紀律,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
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節錄)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錄
(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教育部令第33號>修正)
……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 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
對考生在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省級統考或校考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教育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考生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將作為誠信記錄載入其電子檔案。
六、備注
校園平面圖和考場分布如下:
考場分布
考場號樓名教室號考場名稱
001舞蹈樓103舞蹈樓 103
002舞蹈樓103舞蹈樓 103
003舞蹈樓103舞蹈樓 103
004舞蹈樓105舞蹈樓 105
005舞蹈樓105舞蹈樓 105
006舞蹈樓105舞蹈樓 105
007舞蹈樓107舞蹈樓 107
008舞蹈樓107舞蹈樓 107
009舞蹈樓107舞蹈樓 107
010舞蹈樓108舞蹈樓 108
011舞蹈樓108舞蹈樓 108
012舞蹈樓108舞蹈樓 108
013舞蹈樓109舞蹈樓 109
014舞蹈樓109舞蹈樓 109
015舞蹈樓109舞蹈樓 109
016舞蹈樓201舞蹈樓 201
017舞蹈樓201舞蹈樓 201
018舞蹈樓201舞蹈樓 201
019舞蹈樓203舞蹈樓 203
020舞蹈樓203舞蹈樓 203
021舞蹈樓203舞蹈樓 203
022舞蹈樓205舞蹈樓 205
023舞蹈樓205舞蹈樓 205
024舞蹈樓205舞蹈樓 205
025舞蹈樓207舞蹈樓 207
026舞蹈樓207舞蹈樓 207
027舞蹈樓207舞蹈樓 207
028舞蹈樓209舞蹈樓 209
029舞蹈樓209舞蹈樓 209
030舞蹈樓209舞蹈樓 209
031舞蹈樓210舞蹈樓 210
032舞蹈樓210舞蹈樓 210
033舞蹈樓210舞蹈樓 210
034舞蹈樓212舞蹈樓 212
035舞蹈樓212舞蹈樓 212
036舞蹈樓212舞蹈樓 212
037舞蹈樓301舞蹈樓 301
038舞蹈樓301舞蹈樓 301
039舞蹈樓301舞蹈樓 301
040舞蹈樓303舞蹈樓 303
041舞蹈樓303舞蹈樓 303
042舞蹈樓303舞蹈樓 303
043舞蹈樓305舞蹈樓 305
044舞蹈樓305舞蹈樓 305
045舞蹈樓305舞蹈樓 305
046舞蹈樓307舞蹈樓 307
047舞蹈樓307舞蹈樓 307
048舞蹈樓307舞蹈樓 307
049舞蹈樓309舞蹈樓 309
050舞蹈樓309舞蹈樓 309
051舞蹈樓309舞蹈樓 309
052舞蹈樓310舞蹈樓 310
053舞蹈樓310舞蹈樓 310
054舞蹈樓310舞蹈樓 310
055舞蹈樓401舞蹈樓 401
056舞蹈樓401舞蹈樓 401
057舞蹈樓401舞蹈樓 401
058舞蹈樓403舞蹈樓 403
059舞蹈樓403舞蹈樓 403
060舞蹈樓403舞蹈樓 403
061舞蹈樓405舞蹈樓 405
062舞蹈樓405舞蹈樓 405
063舞蹈樓405舞蹈樓 405
064舞蹈樓407舞蹈樓 407
065舞蹈樓407舞蹈樓 407
066舞蹈樓407舞蹈樓 407
067舞蹈樓408舞蹈樓 408
068舞蹈樓408舞蹈樓 408
069舞蹈樓408舞蹈樓 408
070舞蹈樓409舞蹈樓 409
071舞蹈樓409舞蹈樓 409
072舞蹈樓409舞蹈樓 409
073舞蹈樓410舞蹈樓 410
074舞蹈樓410舞蹈樓 410
075舞蹈樓410舞蹈樓 410
076綜合樓201綜合樓 201
077綜合樓201綜合樓 201
078綜合樓201綜合樓 201
079綜合樓203綜合樓 203
080綜合樓203綜合樓 203
081綜合樓203綜合樓 203
082綜合樓205綜合樓 205
083綜合樓205綜合樓 205
084綜合樓205綜合樓 205
085綜合樓301綜合樓 301
086綜合樓301綜合樓 301
087綜合樓301綜合樓 301
088綜合樓303綜合樓 303
089綜合樓305綜合樓 305
090綜合樓307綜合樓 307
091綜合樓307綜合樓 307
092綜合樓307綜合樓 307
093綜合樓309綜合樓 309
094綜合樓309綜合樓 309
095綜合樓309綜合樓 309
096綜合樓311綜合樓 311
097綜合樓311綜合樓 311
098綜合樓311綜合樓 311
099美術樓301美術樓 301
100美術樓302美術樓 302
101美術樓303美術樓 303
102美術樓313美術樓 313
103美術樓313美術樓 313
104美術樓401美術樓 401
105美術樓402美術樓 402
106美術樓403美術樓 403
107美術樓404美術樓 404
108美術樓405美術樓 405
109美術樓406美術樓 406
110美術樓407美術樓 407
111美術樓408美術樓 408
112美術樓409美術樓 409
113美術樓410美術樓 410
114美術樓411美術樓 411
115美術樓412美術樓 412
116美術樓501美術樓 501
117美術樓502美術樓 502
118美術樓503美術樓 503
119美術樓504美術樓 504
120美術樓505美術樓 505
121美術樓506美術樓 506
122美術樓507美術樓 507
123美術樓509美術樓 509
124美術樓511美術樓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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